我儿子骂过,老师电话里跟我讲完后我立马到学校向老师道歉。老师的原话是:他骂了我我也很不开心,但他是小孩子,我要是因为这个就跟他过不去那我就不是个合格的老师。但是这件事情总是不对的,我要因此而放过他那我就不是一个负责的老师。所以我们得让他认识到错误。
不知道怎么统一回复,看了一下下面朋友们的回贴,有一些可能比较激进,所以有必要让大家明白前因。
起因是中午午餐的酸奶,小孩子不知道出于什么心理,攒了十几盒,然后在课间用这些酸奶排在桌子上玩。之前一两天被班主任看到过,老师就要求孩子处理掉,但是他没有处理,周五时又被班主任看到了。然后老师就把他的酸奶全部收走带到办公室了。孩子就认为这明明是我的酸奶,我又是课间玩的,凭什么你要抢我酸奶?老师的想法是:酸奶是学校发的,但是强调要当天吃完。你这酸奶放了这么久,万一哪天突然喝了拉肚子这责任算是谁的?(当然这种不怎么光明正大的想法老师也没法和他讲)。 之后为了酸奶的归属问题和老师有没有权利收走酸奶两人在教室和办公室发生了激烈的争论。我家小崽子有一段迷罗翔,没事就是抱着宪法民法刑事法看,所以在争论的时候从宪法民法一直扯到刑事责任,后来上课了,老师让他先回去上课。他就认为你老师讲道理没讲过我,还不还我的酸奶,气冲大脑就在课堂上骂了一句,然后被别的小朋友站起来揭发,事情就闹大了。
就事情来说,我和孩子妈妈认为并不是大事,不管是孩子还是老师都谈不上有错。但是后来孩子的情绪管理不足,情绪失控了。对老师可以不满,但不能在课堂上发泄,更不能当众骂老师。
重新看了一遍上面写的,发现之前的话有可被误解的地方。我说的“就事情来说”,是指他不愿意老师收走他酸奶这件事。等到他开口骂老师,整个事情的性质就变了,这时候开始就是大错了。
再补充一下:现在我找到了对付他乱扯法律狡辩的办法。无论他说的怎么天花乱坠,我就拿这一条解释来对付他:“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实行监护制度,除监督、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外,还具有培养、教育和管束的目的,以使未成年人按照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要求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发生,管束和矫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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